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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预测绘(预测绘什么时候做)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二次预测绘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二次预测绘以及预测绘什么时候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包含哪些规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批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民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及其有关部门和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批准,由或者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规定。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土地测绘的测绘条例
广东省测绘条例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六条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九条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需要省作出具体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测绘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对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基础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资料的获取;
(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四)基础地理底图的绘制;
(五)上级规定由其负责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全省统一的三等以上(含三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以及比例尺小于1∶5000(含1∶5000)的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统一的四等以下(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以及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交通、居民点、地名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并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预测绘什么时候做
第一次是在办理预售证的时候房管局测量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图测面积)作为预售面积(签合同时的建筑面积)。第二次就是在交房的时候测量的房屋实际面积(实测面积)办理房产证的面积就是以第二次的实测面积为准的,两者面积的偏差依据购房合同里的约定多退少补。
测绘的分类:
1、普通测量
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2、大地测量
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
3、普通测量
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4、摄影测量
研究利用摄影机或其他传感器采集被测物体的图像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分析,以确定被测物体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并判断其性质的理论和方法。
5、工程测量
研究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
预测区二维地震勘探设计
4.1.2.1目标任务
1)初步查明区内覆盖层的厚度,当厚度大于200m时测线上的解释误差不大于9%。
2)初步查明区内基本构造轮廓,了解构造复杂程度,控制可能影响矿区划分的主要构造。初步查明落差大于100m的断层,并了解其性质、特点及延伸情况,断层在平面上的位置误差不大于200m,在测线上主要目的层深度解释误差不大于9%。
3)了解主要煤层的分布范围。
4)初步了解岩浆岩对主要煤层的影响范围。
4.1.2.2预测煤系地球物理特征
预测区地球物理特征决定了地震地质条件,它对地震资料的品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而充分地认识和分析勘探区的地球物理特征,对地震勘探的野外数据采集、资料处理和对比解释十分重要。
(1)表层地震地质条件
勘探区内地形平坦,道路纵横分布,交通方便,为本次施工的有利条件。不利条件是,区内自然村庄较多,给正规二维野外数据采集带来一定的困难。
由于区内潜水位较浅,一般离地表3~4m左右,浅层为黏土和砂互层沉积,厚度变化大,结构较复杂,不利于地震波的激发。面波干扰较明显。
因此,本区的表层地震地质条件较差。
(2)浅、中层地震地质条件
区内第四系厚度平均约320m,其底部多为黏土或砂黏土,而下伏侏罗系由灰—深灰色、灰绿色泥岩、粉砂岩或细砂岩组成,两者之间的物性差异明显,是良好的波阻抗界面,能够产生能量较强的TQ反射波。侏罗系下部有呈岩床状的岩浆岩侵入体,平均厚约120m。该岩浆岩与其围岩的波阻抗差异较大,局部可能形成较强的反射波。虽然该岩浆岩距离煤层较远,对煤层、煤质无影响,但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屏蔽”作用,因此会削弱煤层反射波的能量,对煤层反射波的追踪造成不利影响。侏罗系底部,岩性比较单一,多为厚几十米的砾岩层,因其与下伏二叠系的物性差异较小,故一般情况下难以形成较强的反射波。
本区浅层地震地质条件较好,中层地震地质条件一般。
(3)深层地震地质条件
煤系地层沉积较稳定,岩性、岩相组合特征清楚,尤其主要可采煤层3#煤层与围岩物性差异较大,可以形成能量较强、连续性较好的反射波———T3波,是构造及煤层解释的主要依据。
总体而言,深层地震地质条件较好。
(4)干扰波
野外记录上干扰波主要为面波、多次波及次生干扰波等。
4.1.2.3工作部署原则
1)充分利用预测区以往3条地震测线,设计测线与以往地震测线形成约4km×4km的测网。
2)新布置测线4条,其中主测线3条,联络线1条,线号依次为Z10、Z20、Z30、L30,具体方案见图4.1。
3)主测线呈东西向,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地层走向;联络线为南北向,与主测线正交。
4.1.2.4试验工作
试验工作的目的是为详细了解本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并获得有效地震反射波,并在此基础上选取最佳施工参数,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法。本次工作共布置2个试验点。
(1)试验内容
1)井深试验:通过该项试验,确定本区的最佳激发层位,并掌握其变化规律。根据邻区施工经验,拟选择6m、8m、10m、12m、14m等5种井深试验,药量2.0kg。
2)药量试验:采用最佳激发井深,进行1.0kg、1.5kg、2.0kg、2.5kg、3kg等5种药量试验,以确定最佳药量。
图4.1预测区二维地震勘探工程布置
3)最佳观测范围调查:每个点均采用96道接收,端点发炮,道距15m,偏移距20m,排列长度1425m,以确定观测有效波最有利的范围,根据近炮道干扰情况选择合适的偏移距。
(2)低速带调查
为了解低速带的变化规律,设计2个微测井点,井深24m,采样间隔1m,折合物理点16个。
4.1.2.5施工方法
(1)激发方式
根据本区地表的岩性组合及潜水面的深度,并参考邻区的经验,采用单井发炮,井深10~14m,炸药采用TNT高爆速成型炸药,药量1~2kg,具体参数可根据试验结果给予适当的调整。
(2)接收条件
4个60Hz数字检波器2串2并,蹲点组合。
(3)观测系统
道距15m,炮距30m,偏移距20m+20m,覆盖次数24次,最大炮检距720m,中点发炮。
(4)仪器因素
仪器型号:408UL遥测数字地震仪。
采样率:1ms。
仪器道数:96道。
记录长度:2s。
接收频带:全频带接收。
记录格式:SEG-2转SEG-Y格式。
记录密度:6250BPI。
4.1.2.6主要技术指标
(1)仪器工作要求
仪器操作人员在施工前必须对地震数据采集仪器及其辅助设备进行全面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及时提供仪器年、月、日检记录)。
仪器操作员是野外施工现场的中心调度,要积极协助项目负责和技术人员抓好生产和安全,严把质量关。仪器操作人员必须明确工区的地质任务、地震地质条件和有关的勘探要求,明确采集主要目的层的波组特征和在施工测线上出现的时间范围,能在施工中准确把握原始资料的品质,严格按采集技术要求施工。
仪器的录制参数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设置,不得随意变动。监视记录和回放因素应使用合理,以能够监视到浅、中、深层的质量情况为目的,并且同一条测线保持一致。
其记录要求、格式严格按规范执行。
(2)记录质量控制
井口工作和道极性是否正确;初至时间(最大和最小)是否正确(根据工区内地震记录的初至波速度建立偏移的初至时间表,以检查激发点的偏移和恢复激发点的移动方向、距离,必要时到实地核对);工作道及激发能量情况(对坏道和极性反道做出标记并改正);分析记录品质的变化;放炮前认真核对炮点、检波点桩号,保证其位置绝对正确。
(3)放线工作
放线工作过程中,放线人员对电缆严禁拖、拉、踩、压,并注意电缆插头和检波器接头接触良好,检波器埋置必须挖坑,特殊埋置条件应在记录班报表中注记,放线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警戒,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向操作员报告。
(4)地震钻井(炮孔)工作
井位要准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布置在测线同一侧垂直测线5m的范围内,如遇特殊情况,井位沿测线方向偏移距离应不大于1/5道距,沿垂直测线方向偏离应不大于1/2道距。
(5)激发工序
精选炮点,由施工员、测量员现场布设井位,尽量在理论炮点上布井,使覆盖次数尽量均匀。在量、准、放、防、填、补上下工夫,保证每个物理点的激发品质。
利用浅层地质综合剖面指导激发井深的选取。
严格按井位标记打井,严格保证钻井深度、下药深度及药柱顶面至地表的距离记录。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下药时药柱脱节,导致爆炸不全,影响激发能量,雷管必须放在药柱顶端。
药柱在下到井底后,必须全部回填钻井碎屑实现闷井激发,增强下传能量,减少声波等干扰。水域区必须采用炸药防浮盖防止药柱上浮。
爆炸员在放炮前要逐点检查炮点的准确性。
本次工作使用震源为TNT炸药,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SY/T5897《地球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爆炸井深和药量严格按确定的施工要求执行,并在班报中准确记录。爆炸机工作性能应保持良好,爆炸信号最大时差要求不得大于1ms,组合爆炸的雷管应串联。
(6)接收工序
开工前搞好地震仪器及检波器的检测,完好率达到100%。
检波器埋置做到“平、稳、正、直、紧、准”,组合中心严格对准桩号。在地表起伏较大时,要采取小组合距的办法或沿等高线布置。
放置检波器,应清除井口周围杂物,检波器电缆直接放在地表。不可悬空,特殊地表挖沟放置电缆,防止抖动产生高频干扰。
做好村镇、公路等环境噪音强地区的警戒工作,采用时间差方法放炮,尽最大努力降低干扰水平。
资料品质变差又查不明原因、找不出提高单炮品质的办法时不放炮。
仪器操作员每日在放炮前和过程中逐炮核实排列桩号和炮点桩号。质量监督员坚持天天对检波器埋置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抽查检波器的完好情况,及时检修或更换坏检波器。
4.1.2.7工程测量
(1)工程测量要求
工程测量是地震勘探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勘探精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按原煤炭工业部颁《煤炭资源勘探工程测量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2)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不能擅自移动测线位置,确需移动的要及时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并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
3)对相对高差大于0.5m的炮点和检波点位置要进行高程测量。
(2)作业依据
1)《煤炭资源勘探工程测量规程》。
2)CH2001-9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
3)本区二维地震勘探施工设计。
(3)采用坐标、高程系统及已有资料利用
平面坐标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平面投影为高斯正形投影,高程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该区有国家Ⅰ等控制点可作为地震测量的起算依据,能满足布设勘控点的要求。
(4)作业所用仪器设备
GPS勘控点布设所用GPS接收机为南方测绘仪器厂生产的NGD-60型接收机。其标称精度为:
静态基线:±(10mm±2×10-6)
高程:±(20mm±2×10-6)
二维地震测线测量所用仪器为拓普康GTS-211D型全站仪,该仪器标称精度为3mm+2×10-6,测角精度为±5″。
以上仪器均有国家质检部门检定证书。
(5)作业方法
1)勘探点布设:勘控点利用先进的GPS测量技术,在测区周围测线端点附近、测区中部布设,为方便利用,相邻的GPS点互相通视。
2)二维地震测线测量:二维地震测线测量,利用全站仪测角、测距,高程利用三角高程进行测量,水平角、边长测一个测回,垂直角对向观测一个测回。
(6)检查验收
本区测量成果在小组自检基础上,由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测绘院主要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商品房什么时候须要做测绘
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测量一般是由当地房管局测绘大队来测量的,只测两次,第一次是在办理预售证的时候房管局测量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图测面积)作为预售面积(签合同时的建筑面积)。第二次就是在交房的时候测量的房屋实际面积(实测面积)办理房产证的面积就是以第二次的实测面积为准的,两者面积的偏差依据购房合同里的约定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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