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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测绘地信展(测量仪器展2017年展会时间地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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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测绘地信展(测量仪器展2017年展会时间地点有哪些)

大家好,关于第七届全国测绘地信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测量仪器展2017年展会时间地点有哪些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测量仪器展2017年展会时间地点有哪些
  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详细资料大全
  3. 定向越野发展现状
  4.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详细内容
  5. 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

测量仪器展2017年展会时间地点有哪些

地理信息类正规展会均由国家单位指导承办,以下是由国家单位指导承办的大型测量仪器展会

1、2017年11月8日-10日,江苏南京举办的第七届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展览会

指导单位: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主办单位: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承办单位: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测绘仪器分会、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仪器装备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南京天乐展览有限公司

2、2017年9月26日-28日,德国柏林举办的德国国际大地测量学和地球信息技术展

主办单位:德国测绘、地理信息和土地管理协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详细资料大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其前身是国家测绘局。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调整后,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变”。

2013年6月15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版入口网站上线运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创办时间:2011年5月23日机构前身:国家测绘局(2011年5月23日更名)官网::nasg.gov/机构职责,机构设定,内设机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入口网站,机构职责(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套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六)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八)负责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九)承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机构设定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保卫、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对外联络等工作;承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指导、协调测绘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二、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归口管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和测绘规划工作;组织编制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重点测绘项目规划及测绘生产技术更新改造规划;拟订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画草案和国家测绘局固定资产投资计画;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测绘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工作;承担测绘部门***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三、国土测绘司主要职责研究拟订全国基础测绘、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国家基础测绘和国家航摄规划,管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组织编制国家基础测绘、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订购年度计画;负责国家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管理、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承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承办民用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监督管理;归口负责测绘卫星数据获取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测绘质量和测绘计量检定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测绘立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求意见反馈和立法协调工作;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承办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和甲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拟订测绘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指导测绘行政执法;承办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指导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测绘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五、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主要职责研究拟订地理信息产业、测绘成果及地图管理的政策;负责组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地理信息套用服务;承办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全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与使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市场、测绘成果汇交及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指导测绘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编制及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等管理工作,核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负责地图统一监管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拟订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立项提出意见;承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地图审核及编制中国小教学地图的审批。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主要职责研究拟订测绘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测绘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项目及测绘科技成果推广套用;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管理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测绘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计画和对外合作交流协定,组织管理对外双边合作项目,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七、人事司主要职责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社团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工作。八、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室)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和测绘文化建设的有关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协助做好统战、侨务工作;承办上级党的机关和局党组、党组纪检组交办的事项。九、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订实施办法。2、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档案和参加政治活动。协助离退休党支部开展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3、组织协调对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工作。4、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外出考察。5、承担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站)的管理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7、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8、具体承担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登记、信息统计工作。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直属机构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中华地图学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上海地图制印管理处)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套用中心中国测绘宣传中心(中国测绘报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北戴河休养院领导干部库热西·买合苏提:党组书记、局长王春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维森:党组成员、副局长宋超智:党组成员、副局长闵宜仁:党组成员、副局长于贤成: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李朋德:副局长李志刚:总工程师入口网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版入口网站是原国家测绘局入口网站的升级版。网站自1999年建成开通以来,已成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政务信息、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视窗,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连续多年在全国***网站绩效评估中取得好成绩。此次网站升级改版以增强***网站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依托功能较强的技术平台,采用网站群技术架构,进一步突出政务信息公开、线上办事、公众参与、特色服务以及测绘地理信息宣传五大功能,对网站的功能分区、栏目设定、服务内容和表现形式等都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定向越野发展现状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成立于1995年,简称“中国定协”,英文名称为“OrienteeringAssociationofChina”,英文缩写“OAC”。中国定协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的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本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由定向爱好者、定向专业人士、从事定向活动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定向越野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IOF)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学生定向协会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简称“中国学生定向协会”,英文译名“STUDENTORIENTEERINGASSOCIATIONOFCHINA”,缩写”SOCN”。成立于2003年,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本分会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及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的性质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学校师生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生单项体育协会组织。

定向运动是一项非常健康的智慧型体育项目,是智力与体力并重的运动。

它不仅能强健体魄,而且能培养人独立思考,独立解决所遇到困难的能力及在体力和智力受到压力下做出迅速反应,果断决定的能力。还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强大的社交网络。

健康的、积极的、动感的、欢快的、环保的、富于挑战和悬念的……大自然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互动的舞台,你所传达的不仅是信息,你收获的是沉甸甸的信任和感情。

当你的团队同心协力,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奔跑,相互鼓励,相互信任。忘情的穿梭于青山绿水之中,在“做”中体会到团队的真谛,以及团队对于个体的意义,个体之于团队的重要性,充分体现出在“做”中学的体验式培训的精髓。

北京斯巴达培训机构,提供国内专业定向越野培训,通过专业教练精心设计,充分考虑到企业建设的需求,使之成为一项既保持了野外运动的特点、又具有强大团队训练功能的活动。

斯巴达为您提供自然优美的定向越野场地,专业的定向越野器材,以及经验丰富从事多年定向越野培训的资深教练团队。

我们的心灵将在大自然的怀抱中尽情释放,相信我们身边的人,让我们的团队更紧密更坚固,我们将是最强的!

历届全国定向锦标赛时间地点

时间 名称 地点 备注

1994年9月 首届全国定向运动锦标赛 北京怀柔

1995年8月 全国定向越野锦标赛 吉林长春

1996年10月 全国定向运动锦标赛 四川成都

1997年7月 全国定向锦标赛 湖南郴州

1998年 全国定向锦标赛 甘肃天水

1999年7月 全国定向锦标赛 河北承德

2000年8月 全国定向锦标赛 四川成都

2001年8月 全国定向锦标赛 北京门头沟

2002年8月 全国定向锦标赛 浙江杭州

2004年1月 2003年全国定向锦标赛 云南安宁 因非典推迟

2004年7月 2004年全国定向锦标赛 湖南郴州

2005年7月 全国定向锦标赛 辽宁沈阳

2006年7月22日-28日 全国定向锦标赛 湖南宁乡

2007年7月27日-8月2日 全国定向锦标赛 福建武夷山

2008年9月22日-28日 全国定向锦标赛 浙江富阳

2009年10月8日-14日 全国定向锦标赛 四川广安

2010年10月21日-27日 全国定向锦标赛 北京

2011年9月6日-15日 第十八届全国定向锦标赛 重庆万盛

历届全国学生定向锦标赛时间地点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全国测绘行业定向越野大赛

时间 名称 地点 备注

2002年8月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 浙江杭州

2004年1月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 云南安宁 因非典推迟

2004年7月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 湖南郴州

2005年7月15至18日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首届全国测绘行业定向越野大赛 四川成都

2006年7月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第二届全国测绘行业定向越野大赛 海南三亚

2007年7月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第三届全国测绘行业定向越野大赛 广西南宁

2008年7月15日-19日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全国测绘行业定向越野大赛 海南三亚

2009年8月1日-6日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全国测绘行业定向越野大赛 海南三亚

2010年7月21日-27日 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全国测绘行业定向越野大赛 广东中山

2011年7月23日-29日 2011年全国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暨“中国四维杯”第七届全国测绘职工定向越野赛 四川南充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详细内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是我国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今天的传统节日要为你介绍的就是与这部法律相关的纪念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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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答: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8月29日。

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8月29日,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基础测绘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广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重视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国测绘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基础测绘取得长足进展,建立和维护了国家测绘基准体系,测制和更新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建成了一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成功实施了珠穆朗玛峰高程测量等重大基础测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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