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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 宣传(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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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 宣传(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新测绘法 宣传这个问题,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
  2. 测绘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3.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4.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详细内容
  5. 中国测绘日是那一天

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是我国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今天的传统节日要为你介绍的就是与这部法律相关的纪念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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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几月几号?答: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8月29日。

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是8月29日,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基础测绘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广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重视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国测绘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基础测绘取得长足进展,建立和维护了国家测绘基准体系,测制和更新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建成了一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成功实施了珠穆朗玛峰高程测量等重大基础测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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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基础知识测量工作中,地面点的空间位置是用坐标和高程来表示(确定)的。表示地面点平面位置的常用坐标有地理坐标、平面直角坐标,小范围内也可用极坐标;高程是地面点到大地水准面的铅垂距离,称为该点的绝对高程,也称海拔。

目前,我国以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1985年决定采用新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我国的高程起算面,称为“1985年黄海高程系”。之前,我国曾以天津大沽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距离、水平角及高程是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三个基本几何要素,则距离测(丈)量、水平角测量及高程测量是测量的基本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学习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的原则,现重点学习距离丈量、普通水准测量(高程、视距、断面测量)。

测绘的种类

1、大地测量。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2、普通测量。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3、摄影测量。研究利用摄影机或其他传感器采集被测物体的图像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分析,以确定被测物体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并判断其性质的理论和方法。

按距离分可分为:航天摄影测量、航空影测量、地面影测量、近景影测量和显微影测量:按技术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模拟法影测量、解析法影测量和数字影测量。

4、工程测量。研究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为工程建设提供精确的测量数据和大比例尺地图,保障工程选址合理,按设计施工和进行有效管理。在工程运营阶段对工程进行形变观测和沉降监测以保证工程运行正常。

按研究的对象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量、公路工程测量、输电线路与输油管道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军事工程测量等。

5、海洋测绘。以海洋水体和海底为对象,研究海洋地位、测定海洋大地水准面和平均海面、海底和海面地形、海洋重力以及海洋磁力、海洋环境等自然和社会信心的地理分布及其编制各种海图的理论饿技术的学科。为舰船航行安全、海洋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说到这个节日相信有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有这个节日,测绘法宣传日看似对人的生活好像没有什么作用,但是其实蕴含的作用十分大,这涉及了人们日常地图的使用,下面一起看看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1

为进一步加强地图使用规范,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8月28日上午,在第17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来临之际,地质测绘院紧扣活动主题,开展测绘法宣传进社区活动。

地质测绘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工会主席张建芳带领党员志愿者走进铁路玉函社区,向社区赠送了由该院技术人员制作的社区正射影像图。

志愿者们在现场摆放测绘知识与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给社区居民讲解测绘地理信息知识,普及房屋测绘基本知识,引导居民提高国家版图意识,自觉抵制“问题地图”。

为社区居民演示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进行了现场无人机表演。活动吸引了大量社区居民的参与互动。

各党支部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由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中国地图出版集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共同举办的“地图中的中华之美”网络直播,跟随业内专家,共同云游中国地图文化馆,领略中国疆域、地图历史的`的变迁。

各一线项目部陆续与当地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测绘法宣传活动。在日照五莲洪凝街道,技术人员设立宣传咨询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册、纪念品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

本次活动将持续至9月2日。期间,地质测绘院将通过播放国家版图意识公益宣传片、公益宣传海报、组织国家版图意识“进校园”、“进社区”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有组织、有层次地开展xxxx全国测绘法宣传周相关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对《测绘法》重要作用的认识,普及全民国家版图知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2

一、活动主题

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

二、活动时间

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主场活动时间为8月29日(星期六)。

三、活动安排

今年的活动由主场活动和系列活动组成。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主场活动以云主场直播的模式,线上为主,线下为辅。

(一)制播公益宣传片

(二)制作公益宣传电子海报

部宣教中心将围绕宣传周活动主题,设计制作宣传海报,电子版将在部门户网站发布,请各单位积极下载使用。

(三)主场活动

今年的主场活动采取云直播方式,以“国家版图知识走进互联网企业”为主题,联合学习强国、澎湃新闻、央视频、腾讯QQ课堂等新媒体平台及部各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主要内容有:聚集地图的规范使用,结合今年形势,宣传地理信息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防灾减灾等方面发挥的支撑保障作用等。采取专家讲课、主题互动交流和好书推荐等环节。

(四)系列活动

1、推送手机开屏公益广告。联合腾讯、百度、澎湃新闻、高德地图等平台,制作主题公益开屏广告,在APP开屏主界面推送。

2、推出国家版图知识闯关游戏。制作推广手机微信小程序“国家版图知识开学摸底考”,制作问答和图形辨别等闯关有奖游戏。

3、录制播出自然资源云讲堂·国家版图知识视频课件。

邀请地图专家录制“普及国家版图知识”课件和“规范使用互联网地图”课件,宣传周期间在哔哩哔哩首播,同时在全网播出。

4、地图好书推荐。征集部分国家版图知识和优秀地图文化主题出版物,联合光明网、澎湃新闻、部官方新媒体平台向全社会推荐。

(五)各地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联合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测绘科普基地及相关展览场馆可根据实际积极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特别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积极创新宣传形式,精心设计活动内容,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倡导规范使用标准地图。各项宣传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整理本地区宣传活动的照片、视频、文字及其他资料,并搜集本地区主要媒体对活动的宣传报道,于9月20日前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自然资源部宣教中心。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

1、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2、地图知南北,导航走世界

3、加强测绘法治宣传,增强测绘法治意识

4、加强测绘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5、定位导航精准服务,为国为民测绘先行

6、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7、提高国家版图意识,维护主权领土完整

8、保护测量标志人人有责,服务经济建设利国利民

9、维护地理信息安全重于泰山,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普惠大众

10、贯彻测绘新法,强化市场监管,优化保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详细内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测绘日是那一天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为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通知,部署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有关事宜。

通知指出,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监测地理国情,服务科学发展。主要宣传内容为: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新成绩、新形势、新局面。紧密结合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天地图”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内容,重点宣传新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展示地理国情监测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科学管理决策、催生阳光透明政府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制意识和国家安全保密意识。

通知明确,今年测绘法宣传日定于8月29日,宣传方式主要为:(一)在宣传日前后1周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在办公地点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日当天,要在所在城市主要繁华地段组织设立宣传点,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群众宣传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了解与认识。(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通过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有奖征集活动,确定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和主题宣传画。各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通信部门协调,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利用通讯网络向市民发送公益宣传短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统一印制、免费发送主题宣传画,供各地在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中发放或张贴。(三)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开展“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的“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发展战略,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不断扩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四)各地要注重发挥主流传媒的作用,主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公益广告、移动电视、手机信息、微博等宣传手段,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将开通测绘法宣传日专栏,集中报道各地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并在8月29日掀起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的新高潮。(五)为配合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还将开展多项活动。8月下旬,将揭晓“易图通杯”2011年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知识网络竞赛获奖名单;8月29日,将与有关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测绘法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通知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集中力量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落实人员分工,确保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相关部门的支持,提升宣传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要围绕宣传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根据自身条件,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要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通过组织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刊发领导署名文章、印发宣传画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三要抓好落实,做好总结。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抓好本地宣传活动组织实施的同时,及时将活动方案、活动情况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材料,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和中国测绘报社。并要求于9月25日前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总结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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