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合规咨询最新劳动法变化有哪些?

HR合规咨询最新劳动法变化有哪些?

最近跟几个做HR的朋友聊天,大家普遍的感觉就是一个字:累。不是身体上的累,是心累。以前招人、发工资、交社保,按部就班,虽然也忙,但心里有底。现在呢?感觉每天都在走钢丝,生怕哪一步踩空了,公司就惹上麻烦,或者员工权益没保障好,两边不讨好。

这种感觉不是空穴来风。这几年,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政策,几乎是“小步快跑、局部冲刺”的节奏。特别是最高法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几个重磅文件,加上各地法院层出不穷的典型案例,对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今天这篇文章,不想搞得太官方,就以一个“老咨询”的身份,跟大家掰扯掰扯,从我们做咨询看到的实际案例出发,聊聊现在HR合规方面,到底有哪些最要命、最必须关注的变化。

一、 “隐形加班”成了新雷区,下班后的工作指令怎么算?

以前我们说加班,脑子里浮现的画面是员工在工位上埋头苦干,或者在车间里忙碌。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这些就是证据。但现在,最大的变化来自于“工作场所”的无限延伸——也就是我们的手机和电脑。

有个真实案例,北京某公司的一位运营经理,下班后、周末、法定节假日,几乎没停过处理工作微信。后来离职时,他主张这几年的加班费。公司当然不认,说我们有加班审批制度,他从来没申请过。而且,你怎么证明他回微信的那几分钟、半小时,就算加班呢?

法院最后怎么判?支持了部分加班费。理由很简单: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付出实质性劳动,并且这种劳动是周期性、常态化的,那就可以认定为加班。这个“实质性劳动”和“周期性”是关键。不是说你回一个“收到”就算,但如果需要你处理具体事务、给出明确指令、撰写文案、修改方案,那就另当别论了。

所以,现在HR合规咨询里,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我们怎么管理这种“微信加班”?

  • 第一,明确工作时间和边界。 在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里,能不能对非工作时间的工作沟通做一个约定?比如,除非紧急情况,提倡大家在工作时间沟通,非工作时间尽量不打扰。这个约定本身不能违反法律,但至少表明了公司的态度。
  • 第二,审批制度要跟上。 既然传统的加班审批管不住微信,那是不是可以建立一个“线上任务”或者“临时任务”的记录和确认流程?任务是什么,开始和结束时间,由谁发起,由谁确认。这很难做到100%覆盖,但至少在发生争议时,我们能拿出一些证据,证明公司有在努力管理这件事,而不是放任自流。
  • 第三,也是最核心的,文化引导。 这点其实比任何制度都重要。如果管理层自己就是“半夜鸡叫”的主儿,天天晚上10点还在工作群里@所有人,那任何制度都是废纸。合规,有时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管理问题和文化问题。

这个变化对HR来说,意味着我们的工作要做得更细,不能再简单地用“打卡”来衡量工作投入了。

二、 竞业限制:从“商业秘密保护”到“人才流动枷锁”的争议与收紧

竞业限制这个话题,这两年热度非常高。一方面,企业保护核心商业秘密和技术的诉求完全合理;但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滥用现象,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靠“竞业限制”来“碰瓷”的案例。

最典型的变化,体现在对“适格主体”的认定上。以前很多公司恨不得给所有员工都签竞业限制协议,觉得多一层保险。但现在,司法实践的风向非常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正在被严格限缩

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就是明确了几个不适用竞业限制的情形,比如:

  •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员工还在正常上班,这时候再约定竞业限制,大概率不被支持。
  • 用人单位跟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给经济补偿,员工也默认了,这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 最核心的一点:竞业限制的人员,严格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个普通的销售、行政,你跟他签竞业限制,现在法院会仔细审查他是否真的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只是普通岗位信息,那协议可能就是一张废纸。

我遇到过一个做餐饮连锁的老板,把他整个门店的店长、副店长,甚至几个核心的厨师长,全都签了竞业限制,限制期两年,补偿金按月给。后来其中一个店长跳槽到隔壁城市开了一家类似的店,老板气得要起诉。我们一分析,发现这个店长虽然重要,但要说他掌握了什么“独家配方”或者“核心经营信息”,证据很薄弱。最后法院认定,他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对他不生效。

所以,HR在处理竞业限制问题时,一定要做一个“体检”:

  1. 盘点名单: 现在的签约名单里,有多少人是真正符合“高管、高技”标准的?
  2. 审查协议: 补偿金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通常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违约金约定是否合理?
  3. 动态管理: 员工的岗位发生变化,是否还属于保密岗位?如果是晋升或转岗,协议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和签署?

记住,竞业限制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是护城河,用不好就是给自己挖的坑,既浪费钱,又可能在人才市场上留下不好的名声。

三、 员工离职管理:从“好聚好散”到“步步惊心”

离职,永远是HR最头疼的环节。现在的趋势是,员工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程序要求也越来越严苛。一个不小心,本来占理的事,也能因为程序瑕疵而败诉。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送达”难题

这是个老问题,但在新环境下有了新挑战。比如,公司想开除一个严重违纪的员工,各种证据都准备好了,也经过了工会程序,但就是找不到人签字。怎么办?

以前可能直接邮寄到他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公告一下就算了。但现在,法院对“有效送达”的审查非常严格。特别是对于那些“玩失踪”的员工,你光寄到他老家,他可以说“我没收到,我早就不在那住了”。你公告,他可以说你公告的报纸他从来不看。

现在更稳妥的做法是,多管齐下:

  • 首先,通过劳动合同里约定的送达地址(这个很重要,签合同时一定要让员工填一个确认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进行邮寄。
  • 其次,尝试通过他预留的手机号、微信、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发送通知,并保留截图或发送记录。
  • 最后,在穷尽所有方式仍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再考虑公告送达,并且要确保公告的载体和程序符合当地法院的要求。

整个过程,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我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通知你,是你自己不配合”。这个工作量,比以前大太多了。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越来越“较真”

经济补偿金(N或者N+1),大家都会算。但基数是什么?是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奖金、津贴的应发工资?

现在的司法实践非常明确: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这个“应发”包含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而且,如果员工有请病假、产假等非正常工作的情况,导致那几个月的工资偏低,计算平均工资时,这些月份是否要剔除?各地的口径开始出现分化,但大趋势是,只要不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收入降低,在计算补偿金基数时,会倾向于保护员工的利益,可能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来计算。

这就要求HR在做离职成本预算时,不能再简单地用底薪去乘了。必须把员工过去一年的所有收入明细拉出来,仔仔细细地算。否则,很可能出现预估和实际支付差距巨大的情况。

3. 离职证明的“加法”与“减法”

离职证明写什么,以前很多公司很随意,甚至会写上对员工不利的评价。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离职证明只需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对员工再就业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比如“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绩效不佳”等,都不能写。

但反过来,员工要求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比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等,这个诉求在很多地方是被支持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他能否申领失业金,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时的背景调查。

所以,离职证明这个小小的文件,现在也成了兵家必争之地。HR要做的,就是严格依法出具,不多写,也不少写。如果员工有特殊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考虑配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 社保与薪酬:合规的“最后一公里”

社保入税后,很多以前的“灰色操作”空间被大大压缩。这方面的变化,虽然不像前面几点那样有戏剧性的案例,但却是企业运营的基石,一旦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1. 试用期社保,没得商量

这是一个被反复强调,但依然有企业“踩雷”的点。很多老板觉得,试用期还不稳定,等转正了再交社保。这种想法在现在就是“裸奔”。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社保自用工之日起缴纳。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所以试用期必须交社保。

现在社保税务征收,数据比对非常容易。员工一投诉,税务一稽查,补缴、滞纳金、罚款,一样都少不了。而且,这对员工来说是极大的风险,万一试用期出工伤,没社保,所有费用都得企业自己扛。所以,HR在这一点上,必须是公司的“守门员”,坚决守住底线。

2. 薪酬结构设计的“合规性”考量

为了降低社保成本,很多公司会把工资拆成“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奖金”等形式。以前,把基本工资定得低一点,社保基数就低。但现在,社保基数核定越来越严格,通常会要求按照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含所有收入)来作为本年的缴费基数。

所以,单纯靠拆分工资结构来降低社保基数的操作,风险越来越大。更合规的思路是:

  • 合法合规地进行薪酬激励设计。 比如,年终奖、项目奖金,这些是否可以设计成与全年绩效挂钩,在次年发放,从而影响下一年的社保基数?这里面有操作空间,但必须在合法框架内,并且有充分的合理性解释。
  • 关注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关系。 对于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是否可以探索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但要注意,非全日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并且必须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一旦混淆,就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带来补缴社保等风险。

五、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HR工作的新边界

这个点可能很多HR还没意识到其严重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对HR的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HR是公司里接触员工个人信息最多的一个部门,从招聘时的简历,到入职后的身份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甚至可能包括一些健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

以前,我们觉得这些都是为了工作需要,很正常。但现在,处理这些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举几个例子:

  • 背景调查: 在招聘时,如果需要做背景调查,必须先获得候选人的明确同意。不能偷偷去打探人家的隐私。
  • 入职信息收集: 收集信息要有边界。比如,收集员工的婚姻状况、生育计划,如果与劳动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联,就可能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信息存储和使用: 员工的个人信息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比如,把员工的通讯录发到公司大群里,就可能构成侵权。在处理离职员工信息时,也要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保存期限。

这方面虽然目前直接的劳动争议案例还不多,但随着员工意识的觉醒,未来很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诉讼高发区。HR需要做的,是重新梳理一下手头所有涉及员工信息的流程和表单,看看有没有“越界”的地方。

六、 新业态用工:灵活与风险的博弈

最后,不得不提一下平台用工、灵活用工这些新形态。很多企业为了降本增效,会尝试使用外包、劳务派遣、甚至是直接跟个人签合作协议(比如承揽、合作)的方式来替代传统的全日制用工。

这里最大的变化,就是“事实优先”原则的强化。也就是说,不管你们签的协议叫什么名字(《合作协议》、《承揽合同》),也不管双方自己怎么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会看你们合作的实际内容

如果存在以下特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平台或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支配,比如规定工作时间、着装、服务标准。
  •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业务成果。
  • 劳动者没有自主定价权,报酬由公司单方面决定和支付
  • 生产工具、主要成本由公司提供。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前面提到的社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所有问题都会被引爆。所以,企业在采用灵活用工模式时,HR必须参与前期的设计,确保合作模式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而不是简单地找个渠道、签个协议就完事。这需要对业务流程有非常深刻的理解。

写到这里,其实能聊的还有很多,比如女职工“三期”的保护、工伤认定的新趋势、背景调查的合规边界等等。但核心的脉络是清晰的:劳动法的保护天平,在持续、坚定地向劳动者倾斜。这对HR工作来说,意味着我们不能再仅仅停留在“人事管理”的层面,而必须向“风险管控”和“员工关系专家”转型。这很难,需要不断学习,但或许,这也是这个职业的魅力所在吧。毕竟,把复杂的人和复杂的事理顺,本身就是一件挺有成就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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