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合规的风险点识别?

HR合规的风险点识别?

说真的,每次跟做HR的朋友聊天,十次有八次会聊到“合规”这俩字。大家嘴上说着“头大”,心里其实都明白,这玩意儿就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前觉得合规就是别犯大错,别搞出什么大新闻,现在发现,它更像是一种日常的“修行”,处处是细节,处处是坑。这篇文章不想搞那些高大上的理论,就想跟你坐下来,像老朋友一样,把HR日常工作中那些容易踩的雷,一个一个捋清楚。

咱们就用最朴素的方式,聊聊那些你可能觉得“应该没事吧”但最后往往就出事的地方。

招聘与入职:一切开始的地方,也是最容易埋雷的地方

招聘,听起来最简单,不就是招人嘛。但魔鬼全在细节里。很多时候,一个不经意的疏忽,就能给公司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招聘信息里的“无心之失”

你敢说你没在招聘信息里见过“限男性”、“35岁以下”、“形象气质佳”这些词吗?很多人觉得这很正常啊,我们公司就是需要一个能扛得住压力的男性,或者前台就是要好看点。但《就业促进法》和各种劳动法规早就把这条红线画得清清楚楚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籍、年龄……这些都不能作为招聘的筛选条件。

别觉得这是小题大做。现在求职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截图、保存证据一条龙。一旦被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找上门,罚款倒是其次,公司声誉受损,招聘渠道被警告,那才是真正的麻烦。我见过最夸张的一个案例,一家公司招聘要求里写了“不招某省份的人”,结果被人挂到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最后不得不公开道歉。你说这冤不冤?

所以,招聘JD(职位描述)一定要让法务或者懂行的人过一遍,把那些模棱两可、带有歧视色彩的词全部干掉。岗位要求要跟工作本身强相关,比如“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这没问题;但“需要本地户口”,这就得掂量掂量了。

背景调查的“边界感”

招到一个满意的人,激动之余,想做个背景调查,这很正常。但背景调查的边界在哪里?很多HR容易在这里翻车。最常见的就是“过度调查”。比如,去查候选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或者去打听人家的私生活、婚恋情况。这些都属于个人隐私,你没有合法授权去查这些,查了就是违法。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首先,必须获得候选人的书面授权。你要明确告诉他,你会调查哪些内容,比如前几份工作的履历真伪、离职原因、有没有违纪记录等。其次,调查范围要严格限制在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上。别去联系人家前同事,旁敲侧击地问“他这个人怎么样啊?”,这种主观评价很容易引起纠纷。最好是联系前公司的HR或直属上级,核实客观事实。

Offer发放与入职体检的“坑”

Offer(录用通知书)发出去了,就万事大吉了?不一定。Offer的内容如果跟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一致,或者包含了不合理的条款,比如“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这其实是无效的,因为录用条件必须在签合同时就明确。更稳妥的做法是在Offer里注明“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并明确入职需要提供的材料。

还有体检。很多公司要求入职前体检,这没问题。但问题出在“乙肝歧视”。法律规定,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比如餐饮),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很多公司体检套餐里默认包含乙肝五项,这本身就是个巨大的风险点。一旦因此拒绝录用,就是妥妥的就业歧视。所以,跟体检机构沟通好,把不必要的项目去掉,只检查与岗位相关的健康状况。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白纸黑字的“紧箍咒”

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的基石,也是HR合规的主战场。这里的每一个字,都可能在未来成为呈堂证供。

合同签订的“时间艺术”

“先让员工上班,忙过这阵子再签合同。”——这是很多创业公司或者业务繁忙时期的真实写照。但《劳动合同法》白纸黑字写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看,拖延的代价有多大?双倍工资,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一旦员工离职后去仲裁,这笔钱基本是赖不掉的。所以,合同签订流程必须标准化,最好在员工入职当天就搞定,最晚不能超过一个月。

合同内容的“霸王条款”

有些公司喜欢在合同里加一些“小聪明”,比如:

  • “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竞业限制条款,但没给补偿金)
  • “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员工岗位和薪资”(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
  • “加班费已包含在固定工资里”(违法约定)
  • “工伤概不负责”(生死状,纯属无效)

这些条款,看似保护了公司利益,实则一文不值,甚至会成为员工主张更高赔偿的证据。法院和仲裁委在审理时,会毫不犹豫地认定这些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与其费尽心思搞这些,不如把合同做得规范、清晰、合法。

试用期的“如意算盘”

试用期是公司考察员工的“黄金期”,但也是违法操作的高发区。常见的误区有:

  • 试用期过长:合同签一年,试用期却给六个月。法律规定,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想通过续签合同来重新约定试用期?没门。
  • 试用期工资打折太狠: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公司直接给个最低工资,甚至更低,这都是违法的。
  • 试用期不缴社保:这是绝对的红线!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保,试用期也不例外。很多员工不懂,或者为了多拿点钱主动要求不缴,公司就顺水推舟。这其实是在给自己埋雷。员工一旦反悔或者发生工伤,公司面临的将是巨额的补缴和赔偿。
  • 试用期随意辞退:“觉得不合适,明天就别来了。”——很多HR觉得试用期辞退很简单。但法律要求,试用期辞退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明确的、量化的、提前告知的。比如,入职时签了岗位说明书,明确了KPI,而员工确实没达到。如果没有这些客观依据,仅凭主观感觉“不合适”,就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

薪酬福利与加班管理:钱给不到位,一切都白搭

薪酬和加班,是员工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劳动纠纷的重灾区。处理不好,轻则影响士气,重则引发群体性仲裁。

工资构成的“糊涂账”

很多公司的工资条非常简单,就一个总数。这其实很不规范。工资应当清晰地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很多赔偿的计算基数都跟“工资”挂钩,比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如果工资结构不清晰,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委通常会采信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即把所有收入都算作工资基数,公司就要吃大亏。

另外,“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包工头”,这些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工资必须足额、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本人。

加班管理的“潜规则”

“996是福报”这种论调虽然被批得体无完肤,但在很多行业依然是常态。合规的加班管理应该是什么样的?

  • 加班需要“协商”和“同意”:公司不能单方面强制要求加班。当然,紧急生产任务等特殊情况除外,但也要依法支付加班费。最好的方式是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员工申请,主管审批,这样既规范,又能在发生争议时拿出证据。
  • 加班费计算基数要对:很多公司只按基本工资算加班费,这是错误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员工上月的全部工资收入(剔除偶然性、风险性收入)。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对公司来说,基数越低越好;对员工来说,基数越高越好。所以,明确工资结构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
  • “包薪制”不等于“包加班费”:即便约定了较高的月薪,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其中包含了加班费,且该月薪折算下来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院大概率还是会支持员工索要加班费的诉求。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劳动合同或薪酬制度里明确约定,月薪中包含了XX小时的加班费,并确保总额合法。
  • 调休的“有效期”:安排员工加班后,公司可以选择支付1.5倍/2倍/3倍工资,也可以选择安排调休。但调休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不能拖着不给休。有些公司规定“当年的加班必须在当年调休完,过期作废”,这种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调休期限,但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调休,就应当支付加班费。

年假与福利的“想当然”

年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不是公司施舍的福利。很多公司规定“入职第一年没有年假”,这是违法的。只要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公司安排年假,需要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不能强行安排在业务淡季,员工不同意就可以拒绝。当然,公司因为经营需要确实无法安排的,需要征得员工同意,并支付300%的工资作为补偿。

还有各种节日福利、年终奖。年终奖如果写进了合同或制度里,就构成了工资的一部分,公司不能随意克扣或取消。如果制度规定“根据公司效益和个人表现发放”,那公司就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也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不能搞“看心情”发放。

离职与劳动关系解除:好聚好散,别留后患

员工入职是故事的开始,离职往往是故事的高潮和结局。处理不好,前面所有的工作都可能功亏一篑。

员工辞职的“单方性”

员工想走,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到期就可以走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需要公司批准。很多HR习惯性地在辞职信上批“同意”或“不同意”,其实“同意”是多余的,“不同意”是无效的。公司要做的,是在收到通知后,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和离职手续办理。如果公司不放人,或者扣着档案、工资不给,反而会把自己置于被动地位。

公司辞退的“高难度”

公司想辞退员工,难度可就大了。主要有三种方式:

  1. 协商解除:这是最推荐的方式。双方坐下来谈,公司给足补偿(甚至可以略高于法定标准),员工签字确认,双方再无争议。一了百了,成本可控。
  2. 过失性辞退: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这是公司的“尚方宝剑”,但要求非常高。首先,“严重违纪”必须在公司制度里有明确规定,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其次,公司必须有确凿的证据链。比如,员工旷工,要有考勤记录、催促返岗的通知、员工确认的文件等。很多公司因为证据不足,把“过失性辞退”搞成了“违法解除”,赔了夫人又折兵。
  3. 非过失性辞退: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三种情况,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证明“另行安排了工作”或“经过了培训或调岗”。程序非常繁琐,一步走错就违法。

最忌讳的就是“口头辞退”。很多管理者一气之下说“你明天不用来了”,然后员工就真的不来了,最后反过来告公司违法解除。所以,任何辞退决定,都必须有书面文件,有理有据,并由员工签收。

经济补偿金的“算不清”

经济补偿金(N)和赔偿金(2N)是离职时最容易扯皮的地方。N的计算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的年限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这里要注意,高收入人群(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有封顶。

赔偿金2N,是在公司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支付的。很多HR搞不清楚N、N+1、2N的区别,经常用错。“+1”指的是代通知金,只有在非过失性辞退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时才需要支付。协商解除通常给N+1,员工自己辞职没有补偿,过失性辞退没有补偿。这些必须分清。

特殊人群与日常管理:隐形的雷区

除了上述大模块,日常管理中还有一些针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同样布满陷阱。

“三期”女员工:重点保护对象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是绝对的“免死金牌”。原则上,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辞退她们,劳动合同必须顺延至“三期”结束。这期间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一分不能少。如果她们有严重违纪行为,也必须非常谨慎,证据确凿且符合严重违纪的定义,才有可能操作,但依然有巨大风险。所以,对“三期”女员工,最好的策略是“保护”而非“对抗”。

工伤员工:程序和待遇都不能错

员工发生工伤,HR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及时申报工伤认定(30天内)。如果公司不申报,员工自己也可以在一年内申报。一旦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都要按规定支付。最怕的是公司为了省钱不缴工伤保险,那么所有费用都得公司自己承担。工伤处理流程非常严格,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员工权益受损,进而引发高额索赔。

劳务派遣与外包的“假外包、真派遣”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很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或岗位外包。但这里有个巨大的坑叫“假外包、真派遣”。如果外包公司派来的员工,实际上接受的是发包单位的直接管理,遵守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也是发包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被认定为非法劳务派遣。一旦被认定,发包单位就要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比如补缴社保、支付同工同酬的差额等。所以,在选择外包时,一定要确保外包公司是真正的承包方,管理责任由外包公司承担。

日常管理的“留痕”意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养成“留痕”的习惯。口头通知、口头承诺、口头批评,在劳动仲裁面前,几乎等于没有。所有的制度公示、培训签到、绩效考核、警告处分、通知送达,最好都有书面的、可追溯的记录。比如,制度公示,可以采用邮件发送全文并要求员工回复确认,或者在入职时让员工在制度手册上签收。通知送达,如果员工拒签,可以用EMS邮寄到合同上的地址,并保留好邮寄凭证。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在关键时刻就是公司的“护身符”。

HR合规,说到底不是一门玄学,而是一门关于细节和证据的科学。它要求我们既要懂法律,也要懂人性;既要有原则,也要有温度。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只有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复盘、不断优化,才能在这条布满荆棘的路上,走得更稳、更远。这活儿,确实不好干。

企业效率提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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