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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丢失蓝猫案件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5-06-17 23:45

关于应县丢失蓝猫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被告人崔某以盗窃宠物猫为目的,从家中阳台攀爬到牛某家中,将牛某放在起居室中的猫笼内的4只宠物猫盗走。其中,一只蓝猫、两只加菲猫经物价局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700元。在盗窃过程中,一只蓝白英短猫丢失,无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崔某盗窃的宠物猫总价值达到1700元,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综上所述,应县丢失蓝猫案件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人崔某因盗窃宠物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