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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信息测绘(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地址在那里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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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信息测绘(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地址在那里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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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这个单位怎么样
  2.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3.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主要职责
  4.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地址在那里怎么走
  5.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内设机构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这个单位怎么样

就国家发展与改革的思路来看,测绘直属单位在下一次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向企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测绘队伍民营化、测绘行业招投标规范化的发展和壮大,必将打破测绘直属单位的垄断。最后只剩下一个省测绘主管部门了,还是省国土厅内的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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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县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第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第九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二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海域地形测量和陆域省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建立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七)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八)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九)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省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专项资金。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以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和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

(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测绘项目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本省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的备案,监督管理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织查处全省性或重大的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并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和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本省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审批。

(六)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境外地图引进和地图市场,按规定权限审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和地图产品;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会同省民政厅共同拟订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七)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指导市、县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

(八)指导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拟订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九)负责全省测绘基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数字浙江”地理空间框架,指导市、县(市)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并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外事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基础研究、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鉴定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和人才规划、计划。

(十一)承办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地址在那里怎么走

在保俶北路83号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附近

49米新乌蓬桥-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19路

266米下宁巷-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13路23路82路197b线197路

300米下宁桥-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10路11路25路41路53路54路86路211路

401米文二路马塍路口-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10路13路19路23路41路53路82路86路197b线197路199路211路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息、外事、保卫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组织起草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工作;承办测绘项目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本省测绘的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承办全省性或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管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审计和局系统安全生产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工作;承办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的审核;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的综合统计。

(四)基础地理信息与科技处。承办全省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影像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基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数字浙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应用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组织实施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处(地图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省地图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制订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七)政治处。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党群和宣传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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